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冷冻牛羊肉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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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46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重新加工包装进口冷冻牛羊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的请示》(浙食药监食通[20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含[2014]309号)适用于进口牛、羊、猪等畜禽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依法经检验检疫等程序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范畴。

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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