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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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升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等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压实散装液态食品在运输车辆(或容器)管理、交付控制、卸载入库、委托运输等环节的各方责任,严防散装液态食品污染风险,为各地有关部门、各有关经营主体制定工作措施提供参考,制定本指南。

一、运输车辆(或容器)管理和清洗要求

(一)液态食品(包括液态调味品、糖浆糖蜜、食用酒精、浓缩果汁等,下同)散装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容器),在显著位置喷涂易于辨识的“食品专用”(或“XX专用”)标识,不得覆盖、粘贴、涂改。与散装液态食品接触的容器、车辆和设备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要求,按要求清洗并如实开具清洗票据或证明,留档备查。

二、交付控制管理

(二)散装液态食品发货方(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液态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交付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散装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将运输车辆(或容器)查验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查验岗位、明确查验人员,切实履行液态食品出库、装载等交付控制管理责任。重点查验专用标识、清洗记录及清洁状况、铅封等,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留档备查。

三、运输过程管理

(四)散装液态食品承运方(包括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按规定保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实时在线,如实记录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装载容器状况、清洗等信息。

(五)散装液态食品承运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做好运输车辆(或容器)管理、清洁维护管理,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配合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检查等工作,

四、卸载入库管理

(六)散装液态食品收货方(包括生产、经营或使用液态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散装液态食品卸载入库等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散装液态食品收货方应将卸载入库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查验岗位、明确查验人员,切实履行散装液态食溢霄品卸载、入库等管理责任。重点查验专用标识、铅封等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由收货方检查人员、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五、委托运输管理

(八)通过委托方式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发货方、收货方应在委托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向承运方转嫁发货方交付控制、收货方卸载入库等责任;不得通过订立销售合同对本企业自送货和买方自提货制定不同的交付控制制度,规避查验等义务。重点通过查验受托承运方专用标识、运输车辆(或容器)状况、清洗记录等,对受托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重点通过交付出库查验、运输车辆轨迹核实、卸载入库检查等,对受托承运方运输过程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六、监督管理要求

(九)各省级食安办应在本级食安委的统筹领导下,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十)地方各级食安办应统筹加强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职责督促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从业人员、驾驶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把发货方交付控制、承运方运输管理、收货方卸载入库,以及委托方对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审核和运输过程监督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工作中要防止形式主义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十一)地方各级食安办应指导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严格处罚到人并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运输“从业禁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随车清洗、装运记录管理。清洗记录应当载明清洗时间、清洗地点及清洗方式并附相关清洗证明;装运记录应载明品名、数量、发货地及发货单位、发货日期、承运车辆、目的地及收货单位等信息,分别由发货方、收货方的装卸作业人员和承运驾驶员填写、共同签字确认,并随车携带,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信息。

(十三)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明确具体部门或机构负责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或容器)清洗行业管理。

(十四)散装液态食品运输的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本指南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职责、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从业人员、驾驶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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