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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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质合法合规

(一)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许可或者备案的办理流程同《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二)履行报告义务。

一是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包括的信息包括: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2.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信息;3.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联系方式的展示方法;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外利用自动设备的食品经营者进入本省开展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二、信息公示要求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

三、设备设置条件、环境卫生、温湿度要求

(一)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整洁卫生,远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粉(灰)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自动售货设备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自动售货设备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自动售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自动售货设备,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酒和酒精饮料,需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警示标语。

(二)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不宜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

(三)幼儿园和中小学内设置的自动售货设备,不得销售酒和酒精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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