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合规经营指南

输入关键词后,匹配内容会直接在正文中高亮。

一、食品展销会举办者

(一)依法进行报告。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月总结自查机制;大中型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制定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二是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三是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展销会食品经营者

相关要求见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

三、舆情处置

《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现场联合检查,督导举办单位依法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返回合规经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