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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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

(一)严格备案登记。

住所地在四川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住所地在省外的第三方平台,在四川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后三十个工作目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一是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档案并动态更新,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二是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或者未备案从事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是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四是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五是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报告;六是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配合调查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特别是查阅、调阅溯源信息时,不得推拒绝。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食品营销活动,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所展示的食品应当是真实商品。

二、入网食品经营者

(一)主体资质合法。

  1. 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 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按照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小经营店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如食用农产品销售)。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摊贩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二)日常经营合规。

  1. 履行公示义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2. 规范经营行为。一是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二是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三是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3. 特殊食品入网销售。一是信息公示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经营者,除应履行公示义务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应当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提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避免误导消费。二是提示用语要求。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网络销售特殊食品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宣传用语应该与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应当在销售页面醒目提示。三是关于专区专柜销售。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三)其他要求。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其他要求同食品销售者、特殊食品销售者合规经营指南。

三、入网服务提供者

(一)履行备案义务。

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开展入网服务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二)食品安全责任。

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留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等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报告。

入网服务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入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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