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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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质合法

(一)一般规定。

从事特殊食品销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销售店备案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在许可(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开展销售活动,并将证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二)例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三)办理流程。

同《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中食品销售者相关要求。

(四)法律责任。

同《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中食品销售者相关要求。

二、制度规范合规

同《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中食品销售者相关要求。

三、日常经营合规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销售特殊食品应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进口特殊食品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二)规范标签标识。

  1.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2.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3.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三)专区专柜销售。

  1. 特殊食品应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2.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四)设置警示用语。

  1.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

  2.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五)规范宣传行为。

  1. 不得通过健康咨询、会议、讲座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2.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3. 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六)网络销售要求。

  1.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2.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 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七)禁止性规定。

  1. 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2.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不得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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